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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288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2886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佑麒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丁○○
相對人
辛○○○
人          29號

      庚○○

      簡秀眞

      戊○○

      己○○即正田千媛.

      丙○○原名施麗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1876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67 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89號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並已確定在案。是以,相對人應連帶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9,002 元及第二審所繳納之裁判費為161,880 元,合計即為270,882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黎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2886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