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1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救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戊○○
- 相對人
- 己○○
- 14樓(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丁○○
丙○○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79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節,業據其提出另案之本院97年度訴字第 138號刑事案件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臺灣臺北看守所函、臺北縣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份以為釋明,且經本院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依其起訴之內容及所附資料,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