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4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451號
- 原告
- 百成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興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就被告世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世興公司)雖以其之法定代理人為甲○○,然被告世興公司業經解散已清算完結在案,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按,該公司之清算人是否即為甲○○,尚有不明,是原告所列被告世興公司尚難認有列明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於法自有未合,應遵期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查明並更正被告世興營造有限公司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地址,並提出被告世興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含股東名冊),及查明該被告公司向法院呈報之清算
人為何人,暨該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