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家訴字第28號
- 原告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甲○○間聲請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柒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
家事庭法 官 徐麗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家訴字第2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甲○○間聲請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柒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
家事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