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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1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18號

上訴人
大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乙○○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等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624,2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18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