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18號
- 上訴人
- 大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乙○○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等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624,2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