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4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949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通茂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玖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9496號) 一、緣債務人通茂科技有限公司邀同甲○○、丙○○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 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等立有同 一內容之借據、變更借據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 自98年10月9日 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 。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 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