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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

原告
林我宏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被告
林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鳳珠
被告
林我文

      林我誠

      林寶玉

      林惠芳 (Sandy Lin)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遺產分割之範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716號、99年度重家上字第33號、99年度重家上字第3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19日裁定在該二事件裁判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上開事件,已分別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119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64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9裁定上訴駁回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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