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
- 原告
- 林我宏
- 訴訟代理人
- 徐嶸文律師
- 被告
- 林我英
- 訴訟代理人
- 吳上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鳳珠
- 被告
- 林我文
林我誠
林寶玉
林惠芳 (Sandy Lin)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遺產分割之範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716號、99年度重家上字第33號、99年度重家上字第3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19日裁定在該二事件裁判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該上開事件,已分別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119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64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9裁定上訴駁回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