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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蔡式輝 住臺北市大安區溫州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8年度審司字第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蔡式輝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審司字第五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該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灣大業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業發展投資公司)之債權人,因向鈞院聲請對台灣大業發展投資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鈞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24269號事件受理在案,並限期命聲請人查報補正台灣大業發展投資公司之清算人資料,聲請人為查報台灣大業發展投資公司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清算人現為何人,亟欲明瞭鈞院98年度審司字第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爰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8年度審司字第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當事人台灣大業發展投資公司之債權人,因向本院聲請對台灣大業發展投資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限期命其查報補正台灣大業發展投資公司之清算人資料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民國102年9月25日102年度司促字第24269號裁定影本為據,堪認聲請人就系爭呈報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一節已盡相當之釋明,因之,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