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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302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3023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庚○○
聲請人
戊○○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己○○
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6635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565號判決確定,其第1、2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訴訟文書繕本送達費68元部分,因掛號郵件執據號碼與收件回執號碼不符,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6,500元第一審資料使用費 200元第一審戶籍謄本費 20元第二審裁判費 9,750元合 計 16,47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3023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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