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30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3023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庚○○
- 聲請人
- 戊○○
-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 己○○
- 相對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6635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565號判決確定,其第1、2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訴訟文書繕本送達費68元部分,因掛號郵件執據號碼與收件回執號碼不符,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6,500元第一審資料使用費 200元第一審戶籍謄本費 20元第二審裁判費 9,750元合 計 16,4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