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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56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林敬修吳青蓉張靜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565號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庚○○
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訴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律師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癸○○
複代理人
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七六八八號消費借貸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對上訴人部分,應予撤銷。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

一、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下同)98年7月1日由李正義變更為甲○○,有被上訴人98年6月30日人管字第09807453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0頁),則甲○○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上訴人及原審共同原告周永亮(以下稱周永亮)起訴主張:其等之被繼承人丙○○前因連帶保證訴外人陳美和向被上訴人之借款新台幣(下同)60萬元,而對被上訴人負有6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債務(下稱系爭債務),並經原法院以72年度訴字第5540號判決確定。被上訴人於民國(下同)73年間持上開確定判決對丙○○聲請強制執行未果,經原法院於73年10月17日核給73年度執字第10793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後,復陸續於88年、92年、93年、96年對訴外人即主債務人陳美和、連帶債務人楊雅美及上訴人之被繼承人丙○○等聲請強制執行,經原法院以88年度執字第9700號、92年度執字第3473號、93年度執字第38727號、96年度執字第7726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執行均無結果,並經原法院於系爭債權憑證上載明「執行無效果」以代重新核發債權憑證。惟上訴人之被繼承人丙○○早於84年12月18日去世,被上訴人於97年11月13日再以相同執行名義對上訴人及周永亮等聲請強制執行,經原法院97年度執字第10768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上訴人及周永亮自繼承事實發生後,至被上訴人逕對上訴人及周永亮聲請強制執行之前,從未曾接獲催告或知悉系爭債務存在,迄上訴人之財產因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遭查封後,始知上情。查被上訴人於88年、92年、93年、96年間多次向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丙○○聲請強制執行並更新債權憑證,乃屬無效之強制執行,不發生時效中斷之效果。而系爭債權憑證於73年10月17日核發後,迄被上訴人於97年11月13日聲請對上訴人為強制執行時止,期間已逾15年,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得拒絕給付。又上訴人係因被上訴人之法務人員肯定告知本件債權憑證絕無時效問題之刻意誤導下,始於97年12月2日出具陳情書,並非明知時效已完成而為承認,不能認有拋棄時效利益之意思表示。又上訴人等根本未曾繼承丙○○之財產,倘由上訴人負履行債務之負顯失公平,依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第2、4項規定,應以上訴人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而上訴人並未繼承丙○○任何遺產,故不負清償責任。況系爭債務係因被上訴人疏未查知上訴人之被繼承人丙○○已於84年12月18日死亡,坐令利息、違約金債務快速膨脹,導致利息、違約金高於本金3倍,被上訴人之不行為及遲至97年間始聲請強制執行,亦違反民法第148條第2項、第219條規定,法院應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酌減利率之數額,並依同法第252條規定酌減違約金等情,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明:原法院97年度執字107688號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三、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曾於97年12月2日至被上訴人處請求協商,並表明願意一次給付債務之本金60萬元,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希望被上訴人免除,堪認上訴人已承認系爭債務。上訴人既曾表明願意一次償還系爭債務之本金60萬元,而為承認之意思表示,一經承認即生拋棄時效利益之效果,並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上訴人不能再以被上訴人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為由,拒絕給付。又時效利益為法律在當事人一方於他方怠於行使權利時所提供之基本保障,是否有消滅時效之情事發生,當為主張得時效抗辯之權利人所應注意,不能僅因權利人不知法律上有得為時效抗辯之規定,或誤解法律、不知法律,而將其為主張時效抗辯之不利益推由他方承受。又98年5月22日三讀通過之民法繼承編之規定,非指所有於修正前發生之繼承債務皆有適用,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應由繼承人為詳實且嚴格之舉證。上訴人既於系爭債務之時效完成後,已為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即恢復到時效未完成之狀態,仍應支付本金6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判決原法院97年度執字第107688號消費借貸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對周永亮部分,應予撤銷,而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原法院97 年度執字第107688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答辯聲明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兩造簡化爭點為: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1、訴外人陳美和於70年間邀同訴外人楊雅美及上訴人之被繼承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被上訴人借款60萬元,並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嗣訴外人陳美和、楊雅美及丙○○未依約清償借款,被上訴人乃對其等提起返還消費借貸款之訴訟,經原法院72年度訴字第5540號民事判決訴外人陳美和及上訴人之被繼承人丙○○應連帶清償系爭債務確定。

2、被上訴人曾於73年間持上開確定判決對丙○○聲請強制執行未果,經原法院於73年10月17日核給73年度執字第10793號債權憑證。被上訴人復陸續於88年、92年、93年、96年對上訴人之被繼承人丙○○聲請強制執行,經原法院以88年度執字第9700號、92年度執字第3473號、93年度執字第38727號、96年度執字第7726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系爭債權憑證上載明「執行無效果」,以代重新核發債權憑證。

3、被上訴人再於97年11月13日以相同執行名義對上訴人及原審共同被告周永亮聲請強制執行,經原法院97年度執字第10768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4、上訴人之被繼承人丙○○已於84年12月18日死亡,由上訴人及原審共同被告周永亮6人概括繼承其財產。

5、上訴人曾於97年12月2日向被上訴人提出陳情書,請求被上訴人從寬處理24年前的債務,表示對於60萬元之主債務願一次支付,至於利息及違約金則請求被上訴人能高抬貴手,但為被上訴人所拒。

(二)兩造爭點:

1、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出陳情書時,是否已明知時效已經完成之事實?

2、如上訴人已默示拋棄時效利益,上訴人可否引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第4項規定,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五、茲就上開爭點,析述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亦有明文。故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亦須有權利能力,始有執行當事人能力。本件被上訴人於對上訴人之被繼承人丙○○及主債務人陳美和取得原法院72年度訴字第5540號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後,雖曾於73年間聲請對債務人陳美和、丙○○之財產強制執行,經原法院核發系爭債權憑證,但丙○○已於84年12月18日死亡,被上訴人其後所為執行程序應對其繼承人即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始為適法,但被上訴人陸續於88年、92年、93年、96年間仍多次向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丙○○聲請強制執行並更新債權憑證,揆之前揭說明,均屬無效之強制執行。

(二)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129條亦有明文。惟依民法第136條規定,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同理,如債權人係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換發債權憑證,其聲請強制執行行為既非對有權利能力之人為之,即屬無效之強制執行,相當於未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自始未行使權利無異,應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本件被上訴人雖陸續於88年、92年、93年、96年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但因係對於無執行能力之人為執行,屬無效之執行,該等換發債權憑證之行為均不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則被上訴人於73年間對原告之被繼承人丙○○聲請強制執行而取得系爭債權憑證後,迄至97年11月13日再以相同執行名義對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已逾15年期間,其間且無何其他中斷或重行起算時效之事由,是上訴人告主張系爭債務已經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即屬可採。

(三)被上訴人雖以上訴人於其財產經原法院以97年度執字第107688號強制執行程序查封後,曾於97年12月2日出具陳情書,敘明願一次支付系爭債務本金60萬元,希望被上訴人能從寬處理多年高額利息及違約金,抗辯上訴人已拋棄時效利益就債務為承認,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云云。惟按債務人對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除債務人知時效之事實而為承認者,其承認可認為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外,本無中斷時效之可言。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對於債務所為之承認,必須債務人為承認時已知時效完成,而仍為承認債務之表示,始可認為其有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若債務人不知時效完成,對於其得享受時效利益之事實尚無所悉,其所為之承認,自無從推認有默示同意拋棄時效利益之意(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620號判例、95年度台上字第88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訴人雖曾於97年12月2日出具陳請書載明丙○○自61年起即未與子女同住,子女對其在外一切事務均未被告知,請被上訴人從寬處理系爭24年前的債務,並表示對於債務60萬元願湊合一次支付,至於利息及違約金則請求被上訴人能高抬貴手等語,有該陳請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7、58頁),惟「當初我們有詢問被告的訴訟代理人時效是否已經完成,他們說時效沒有問題,我們才相信他,我們是後來查法學檢索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催告應對繼承人為之,繼續對被繼承人執行是不合法的」、「被告是有電話給我告訴我們部分的債務事實,其餘是我們自己檢索拼湊的,去跟被告協商時被告要求要有書面,所以我們就依據溝通的過程出具書面」、「我們當時不知可以主張時效完成」等情,已據上訴人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108、109頁),被上訴人亦陳稱「原告有問時效有沒有問題,我們審核債證形式,認為沒有問題所以繼續執行」等語(見原審卷第108頁),上訴人既於協商時經被上訴人告知沒有時效完成之問題,並要求要有書面,而出具系爭陳請書,參諸上訴人如已明知時效完成,本可拒絕全部之給付,無需請求上訴人減免,然上訴人於陳請書上尚請被上訴人高抬貴手減免利息及違約金之債務,上訴人主張其出具陳請書時並不知時效已完成,應為可取。

(四)上訴人既非明知時效已完成而為債務之承認,依上開說明,自難認其有默示同意拋棄時效利益之意,而得主張時效利益拒絕給付。上訴人既得拒絕給付,被上訴人自不得就系爭債權對上訴人聲請為強制執行,則被上訴人聲請原法院以97年度執字第107688號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程序,對上訴人為強制執行,即非有據。況「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繼承者為丙○○對於被上訴人之保證債務,且上訴人於丙○○於生前自61年起即未與上訴人同居,並不知系爭保證債務之存在,又丙○○死後並無其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之紀錄,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8月5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980253057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足見上訴人亦未繼承任何遺產,則由上訴人繼續履行債務亦顯失公平,依上開規定,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而上訴人既未獲取任何遺產,亦不負清償責任。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之請求權時效已完成,上訴人主張其於97年12月2日為承認時非明知時效已完成,仍得主張時效利益拒絕給付,被上訴人不得就系爭債權對上訴人聲請為強制執行,為可採,被上訴人所辯均為無可取。從而,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主張原法院97年度執字第107688號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56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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