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再字第15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再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安南王紀念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安南王公益慈善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安南王文化教育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安南王社會福利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安南王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安南王佛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安南王王妃紀念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安南王王妃公益慈善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安南王王妃社會福利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安南林永航文化教育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安南龍山寺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南海龍山寺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長樂龍山寺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林森龍山寺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羅浮龍山寺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王蓮龍山寺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北京龍山寺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上海龍山寺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西安龍山寺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舊金山龍山寺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景德龍山寺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洛陽龍山寺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立德龍山寺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立言龍山寺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立名龍山寺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立功龍山寺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安南乙○○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台北安南乙○○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雲林安南乙○○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南海安南乙○○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長樂安南乙○○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林森安南乙○○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北京安南乙○○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上海安南乙○○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西安安南乙○○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舊金山安南乙○○基金會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景德安南乙○○基金會
再審原告
上37人共同 乙○○
法定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丁○○、丙○○、甲○○間聲請再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121 條、第244 條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本件所列再審原告之正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事務所及住所;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再審原告為有當事人能力者;若為法人組織,則書狀應蓋用法人關防印文、法定代理人個人印文。

二、應補正再審原告最新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請自行向法人登記主管法院聲請)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補正「正確而完整之聲請再審之原確定裁判案號」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四、查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明確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明確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再字第1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