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3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338號
- 原告
- 億春建設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4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調彰律師
- 被告
- 林松助即台北市神明會公業保儀公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先位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乃原告為確定其私權之請求,或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之對象;訴訟標的之確定,應依訴狀所載請求之旨趣及原因事實以定之;原告前後主張之原因事實相同,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自亦相同,即為同一事件。
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85年12月31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約定由伊向被告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伊已陸續給付價金946 萬元,惟因被告欠稅未繳,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將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土地為禁止處分登記;被告復分別將如附表一編號8 、10所示土地贈與臺北市政府,以抵繳稅款,並均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土地,則因另案民事確定判決,而經被告分別將應有部分之一部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或遭查封,致被告所有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僅餘如附表二所示,且伊迄未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
㈡伊前訴請被告依約履行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義務,雖先後經鈞院、臺灣高等法院以伊未依約給付買賣價金,被告已合法解除兩造間之買賣契約,伊自無由依系爭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為由,而為伊敗訴之判決在案。惟伊支付第一次款之支票遭退票後,經被告同意換票延期,且被告於前案已自承收受490 萬元之土地價款,顯見兩造已同意變更系爭契約書之付款約定。又被告並無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無法依約交付有關過戶手續之一切證件,自無解除權可得行使,爰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
㈢退步言之,縱認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業經解除,且兩造間並未同意變更系爭契約書之付款約定,惟被告就買賣契約之解除並未受有任何損害,其沒收伊已繳價款490 萬元充作違約金,該等違約金顯然過高,爰依民法第251條、第252條規定,請求鈞院酌減違約金,並請求被告返還溢收之違約金。
㈣先位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㈤備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9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經查:原告就其提起本件先位之訴主張之上開事實,曾在本院對被告提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案列94年度重訴字第159 號),業經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重上字第559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原告復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2880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歷審裁判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 -40頁)。查原告於本件先位之訴所主張之訴訟標的,與前開確定判決已生既判力之訴訟標的核屬相同,為同一事件,揆諸首揭說明,原告自應受前開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其對此另行起訴,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土 地 標 示 │ │ │ 面 積 │ 權利 │ │ ├───┬────┬───┬───┤地號│地目│ │ │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 ○段 │ │ │(平方公尺)│ 範圍 │ ├─┼───┼────┼───┼───┼──┼──┼──────┼───┤ │⒈│臺北市│信義區 ○○○段│一小段│649 │ 建 │ 5 │ 全部 │ ├─┼───┼────┼───┼───┼──┼──┼──────┼───┤ │⒉│臺北市│信義區 ○○○段│一小段│683 │ 建 │ 156 │ 5/6 │ ├─┼───┼────┼───┼───┼──┼──┼──────┼───┤ │⒊│臺北市│信義區 ○○○段│一小段│684 │ 建 │ 90 │ 4/5 │ ├─┼───┼────┼───┼───┼──┼──┼──────┼───┤ │⒋│臺北市│信義區 ○○○段│一小段│685 │ 建 │ 75 │ 全部 │ ├─┼───┼────┼───┼───┼──┼──┼──────┼───┤ │⒌│臺北市│信義區 ○○○段│一小段│686 │ 建 │ 59 │ 3/4 │ ├─┼───┼────┼───┼───┼──┼──┼──────┼───┤ │⒍│臺北市│信義區 ○○○段│一小段│688 │ 建 │ 20 │ 全部 │ ├─┼───┼────┼───┼───┼──┼──┼──────┼───┤ │⒎│臺北市│信義區 ○○○段│一小段│689 │ 建 │ 10 │ 全部 │ ├─┼───┼────┼───┼───┼──┼──┼──────┼───┤ │⒏│臺北市│信義區 ○○○段│一小段│650 │ 建 │ 110 │ 全部 │ ├─┼───┼────┼───┼───┼──┼──┼──────┼───┤ │⒐│臺北市│信義區 ○○○段│一小段│687 │ 建 │ 40 │ 全部 │ ├─┼───┼────┼───┼───┼──┼──┼──────┼───┤ │⒑│臺北市│信義區 ○○○段│一小段│681 │ 建 │ 690 │ 全部 │ └─┴───┴────┴───┴───┴──┴──┴──────┴───┘ 附表二: ┌─┬────────────────┬──┬──┬──────┬───┐ │編│ 土 地 標 示 │ │ │ 面 積 │ 權利 │ │ ├───┬────┬───┬───┤地號│地目│ │ │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 ○段 │ │ │(平方公尺)│ 範圍 │ ├─┼───┼────┼───┼───┼──┼──┼──────┼───┤ │⒈│臺北市│信義區 ○○○段│一小段│649 │ 建 │ 5 │ 全部 │ ├─┼───┼────┼───┼───┼──┼──┼──────┼───┤ │⒉│臺北市│信義區 ○○○段│一小段│683 │ 建 │ 156 │ 5/6 │ ├─┼───┼────┼───┼───┼──┼──┼──────┼───┤ │⒊│臺北市│信義區 ○○○段│一小段│684 │ 建 │ 90 │ 2/5 │ ├─┼───┼────┼───┼───┼──┼──┼──────┼───┤ │⒋│臺北市│信義區 ○○○段│一小段│685 │ 建 │ 75 │ 1/4 │ ├─┼───┼────┼───┼───┼──┼──┼──────┼───┤ │⒌│臺北市│信義區 ○○○段│一小段│686 │ 建 │ 59 │ 2/4 │ ├─┼───┼────┼───┼───┼──┼──┼──────┼───┤ │⒍│臺北市│信義區 ○○○段│一小段│688 │ 建 │ 20 │ 3/4 │ ├─┼───┼────┼───┼───┼──┼──┼──────┼───┤ │⒎│臺北市│信義區 ○○○段│一小段│689 │ 建 │ 10 │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