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8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892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源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查詢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