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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441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金昱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戊○○○

       己○○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貳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萬元或同額之九十五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本院為因借貸契約關係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8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金昱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昱豐公司)於民國97年7月29日邀同被告丁○○、戊○○○、己○○及丙○○為被告金昱豐公司向伊於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範圍內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利息之支付及利率於動用時分別約定。嗣被告金昱豐公司出具撥款申請書先後動用300萬元、500萬元及500萬元,合計借得1,300萬元,借款期間、利率及攤還方式均於撥款申請書上載明,又如有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清償,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金昱豐公司僅攤還本息至97年12月10日止,未依約還款,積欠本金5,761,527元,應如數清償,另應計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其餘被告丁○○、戊○○○、己○○及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影本1份、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影本1份、撥款申請書影本3份及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影本1份等件為證,且被告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761,5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復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計 息 本 金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
│262,694元   │自12.11起 │6.22%     │自98.01.12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 │
├──────┤            ├─────┤開利率之1成計算,逾期 │
│65,692元    │            │6.22%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          │率之2成計算。         │
├──────┤            ├─────┤                      │
│1,632,553元 │            │4.365%    │                      │
├──────┤            ├─────┤                      │
│1,088,367元 │            │4.365%    │                      │
├──────┤            ├─────┤                      │
│1,627,332元 │            │4.365%    │                      │
├──────┤            ├─────┤                      │
│1,084,889元 │            │4.365%    │                      │
└──────┴──────┴─────┴───────────┘
上開①②筆利率:2.21%+4.01%=6.22%
上開③至⑥筆利率:2.165%+2.20%=4.365%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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