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宏嘉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2
- 被告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