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宏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2
被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