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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812號

塗銷地上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812號

原告
祭祀公業周勝福管理人周武雄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因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00 元,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一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茲命原告查報系爭土地之一年租金價額,如無租金,則查報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查報原告是否業已依祭祀公業條例登記為法人,若無,應按非法人團體之例,載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原告登記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81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地上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