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8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812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周勝福管理人周武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禮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因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00 元,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一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茲命原告查報系爭土地之一年租金價額,如無租金,則查報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查報原告是否業已依祭祀公業條例登記為法人,若無,應按非法人團體之例,載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原告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