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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28號

確認遺囑真正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家訴字第28號

原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甲○○間聲請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柒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

家事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有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本院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28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真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