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1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10182號
- 抗告人
- 陳碧華
- 代理人
- 林秀香律師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18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10182號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18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