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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182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鄭麗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10182號

抗告人
陳碧華
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18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182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