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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1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10號

聲請人
張龍憲
代理人
林莉蓉
相對人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鄭信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司字第二一○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著有規定。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為非訟事件法第48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所受理99年度司司字第21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上開卷宗。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58號民事判決為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而為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1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利害關係人,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1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