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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968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9681號

抗告人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明亮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 月15日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968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9681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