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9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923號
- 聲請人
- 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南僑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建字第153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49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710元及第二審所繳納之裁判費11,565元,合計19,275元(計算式:7,710+11,565=19,27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