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8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863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代理人
- 彭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林仲章於民國97年6 月10日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1225號、97年度繼字第1396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仲章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於97年6 月10日死亡,茲聲請人為明瞭被繼承人林仲章之繼承人其聲請繼承之情形,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乃被繼承人林仲章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北簡字第18780 號宣示判決筆錄、確定證明書與戶籍謄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
四、又本件聲請人既為前揭事件之第三人,則其閱卷規則,亦應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6項之規定為之,合此說明。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