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330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330號

原告
甲○○
被告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之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該項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第一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另關於第二項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貳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及繳納裁判費時,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330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