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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陳蒨儀

  • 當事人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93號上 訴 人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被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393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萬捌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貳萬伍仟零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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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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