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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72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駿達數位事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丁○○之住址「住同上」,更正為「住同上街28號2樓」;被告甲○○之住址「住同上」,更正為「住同上街120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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