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0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10089號
- 抗告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兼代表人
-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089 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 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 月1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業於100 年8 月12日合法送達予抗告人,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