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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全聲字第3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全聲字第39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就本案債權起訴,惟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全助第290號卷宗核閱結果,命假扣押之法院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709號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自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之,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全聲字第39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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