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全聲字第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全聲字第39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就本案債權起訴,惟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全助第290號卷宗核閱結果,命假扣押之法院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709號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自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之,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