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20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20號

聲請人
張銘峰即祥玥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對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祥玥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解除張銘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任祥玥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清算人之職務。

理由

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解任,此觀公司法第113 條、第82條之規定即明。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民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99年度司字第22號裁定選派為祥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祥玥公司)之清算人在案。伊雖為祥玥公司唯一股東張為雄之繼承人,惟已拋棄繼承,且對祥玥公司之經營及財產均不知悉,無擔任該公司清算人之意願及能力,爰聲請解除清算人職務等語。

經查,本院業於民國100年5月9 日裁定選任張銘鋒為祥玥公司之清算人,惟張銘鋒具狀表明無意願及能力擔任清算人等語,其既無續任清算人之意願,爰依首揭規定解除其清算人職務,並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20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