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1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獨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煥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國鈞 陳泰州 潘正一 陳建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壹萬肆仟捌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