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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0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03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天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巨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守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叁萬叁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三.七五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三.七五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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