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2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274號
- 聲請人
- 周信陽
- 聲請人
- 邱森洲
- 聲請人
- 蕭清文
- 聲請人
- 羅松城
- 聲請人
- 羅仕存
- 聲請人
- 賴漢雄
- 聲請人
- 宋錦良
- 聲請人
- 劉慶國
- 共同代理人
- 湯光民律師
- 相對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經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29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7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為其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