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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27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274號

聲請人
周信陽
聲請人
邱森洲
聲請人
蕭清文
聲請人
羅松城
聲請人
羅仕存
聲請人
賴漢雄
聲請人
宋錦良
聲請人
劉慶國
共同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相對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經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29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7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為其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274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