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南僑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923號聲 請 人 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南僑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建字第153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49號判決確定, 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710元及第二審所繳納之裁判費11,565 元,合計19,275元(計算式:7,710+11,565=19,275),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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