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93號
- 上訴人
-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國輝
- 被上訴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393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萬捌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貳萬伍仟零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