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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9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93號

上訴人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被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393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萬捌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貳萬伍仟零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93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