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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4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瑜鳳鄭佾瑩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544號

上訴人
吳東樺
被上訴人
陳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又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不得上訴第三審。另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第466條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4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就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54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並未逾新台幣1,500,000元,依據上開規定,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其提起本件上訴,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並未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48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4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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