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544號
- 上訴人
- 吳東樺
- 被上訴人
- 陳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又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不得上訴第三審。另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第466條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4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就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54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並未逾新台幣1,500,000元,依據上開規定,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其提起本件上訴,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並未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48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