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94號
- 原告
-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政男
- 訴訟代理人
- 楊美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碧娟
- 被告
- 蕭智芬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君律師
陳彥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第一行關於「本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及原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五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