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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97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美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明榮因99年度訴字第5097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之部分,係確認兩造間因附件「委託約定契約書」所生之委任關係,而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本件上訴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與否,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因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97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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