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72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駿達數位事務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丁○○之住址「住同上」,更正為「住同上街28號2樓」;被告甲○○之住址「住同上」,更正為「住同上街120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