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
- 上訴人
-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苑竣唐
- 上訴人
- 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苑竣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仝清筠、黃靜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於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上訴人就其於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計算式:(美金20,000元×民國99年10月13日之匯率31.062+新臺幣500,000元=新臺幣1,121,240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