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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文哲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陳海間拆屋還地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捌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陳海間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7萬6347元(計算式:系爭374-4地號土地99年1月申報地價57,440元/㎡×上訴人吳文哲占有面積32.76㎡÷5層≒376,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6120元,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所繳納訴訟費用7278元,溢繳1158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上訴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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