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文哲
- 訴訟代理人
- 胡鳳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陳海間拆屋還地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捌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陳海間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7萬6347元(計算式:系爭374-4地號土地99年1月申報地價57,440元/㎡×上訴人吳文哲占有面積32.76㎡÷5層≒376,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6120元,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所繳納訴訟費用7278元,溢繳1158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上訴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