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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44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44號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
被告
林博章
被告
林慶宗
被告
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秀澤
訴訟代理人
蘭銘洋
被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林倖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217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12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更一第字第217號、100年度訴更二字第113號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065號、102年度判字第821號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4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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