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65號
- 上訴人
- 王泓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淵泉間因民國99年度重訴字第765 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72,365元【266,119,656(鑑定價格)*1/21(原告持分);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85,3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