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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34號

請求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許純芳楊晉佳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奕豪等41人間請求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6萬79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4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3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