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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秩聲字第7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北秩聲字第7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楊成玉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分局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所為之處分(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530508700號)聲請回復原狀並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回復原狀之聲請及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第57條第1、3項、第92條定有明文。復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第68條第2項、第6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聲請回復原狀,依法本以當事人非因過失不能遵守期限者為限,所謂非因過失,係指逾期之緣由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言,若其不能遵守期限係由於自誤,即不能謂非過失。在押於看守所之被告,得經由看守所長提出上訴書狀,並非不能上訴,即令目不識丁,不能自作書狀,亦可由看守所之公務員代作,其不依此項程序,致遲誤上訴期限,即係由於自己之怠忽,不能謂非過失(最高法院21年抗字第169號、21年抗字第142號判例參照)。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05年3月10日15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凱莉賓館」217號房,與姓名不詳男子從事性交易既遂,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罰鍰等語。

三、聲請及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05年3月10日被收容至桃園市專勤隊,直至同年月19日被強制帶至機場時,始收受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530508700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雖異議人並未從事性交易,然因一心想離開收容所回國,且以為臺灣規定如同中國大陸,無法推翻決定,故未詳閱系爭處分書,心想只要能盡快回國即可,異議人因此未能即時委任律師,而無法於離境翌日起5日內,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且亦不了解不變期間異議及遲誤效果,故遲誤聲明異議之不變期間不能歸責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27日經友人解釋始知悉上開情事,故遲誤不變期間原因於斯時始消滅,爰聲請回復原狀並對系爭處分書聲明異議等語。

四、異議人固辯稱不及詳閱系爭處分書、不諳臺灣法律規定,不知能否及如何異議,屬不可歸責云云。惟查,系爭處分書業於105年3月18日交異議人簽收,且其上載明不服本處分者,得於本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分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聲明異議等情,有系爭處分書、送達證書可稽,則異議人所稱至機場始收受處分書不及詳閱、提出異議云云,即屬無據;另異議人通曉中文,且係大學肄業等情,有調查筆錄可稽,復經本院核閱警詢錄影光碟內容符實,則異議人自無不知曉系爭處分書中不服得於期間內聲明異議等文字意涵之情事,竟仍遲誤聲明異議之不變期間,則聲請人遲誤本件聲明異議之期間,並非無可歸責之原因。故聲請人逾異議期間後,延至105年4月1日始具狀聲請回復原狀併聲明異議,顯與法定聲請回復原狀之要件不合。綜上所述,異議人聲請回復原狀,與法定要件不合,不應准許,而其補行提起聲明異議,顯已逾異議期間,亦難認合法,應併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聲明異議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回復原狀聲請之部分,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秩聲字第7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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