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交簡字第17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北交簡字第17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3897號),本院於99年 3月8日所為簡易判決(98年度北交簡字第1737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應更正為「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關於被告前案資料之記載,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有與被告身分證號碼同號之他人前案記錄,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