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04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 訴訟代理人
- 陳乃君
一、原告因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對被告余旭雄即北新企業行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一)、(二)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叁拾肆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已繳1,000元裁判費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玖拾元。
㈡提出被告個人戶籍謄本及商號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㈢請陳明訴之聲明一確認之訴之確認利益,以及是否是否為訴之聲明二所提給付之訴之範圍、效力所及。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