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04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 訴訟代理人
- 陳乃君
- 被告
- 余旭雄即北新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0年度北簡字第1004號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余旭雄住所地在新北市八里區,其經營之北新企業社實際營業址在新北市五股區,此有戶籍資料及卷附原告寄予北新企業社之存證信函郵件收執回函及收執戳章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