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04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一、原告因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對被告余旭雄即北新企業行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一)、(二)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叁拾肆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已繳1,000元 裁判費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玖拾元。 ㈡提出被告個人戶籍謄本及商號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㈢請陳明訴之聲明一確認之訴之確認利益,以及是否是否為訴之聲明二所提給付之訴之範圍、效力所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