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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04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04號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一、原告因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對被告余旭雄即北新企業行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一)、(二)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叁拾肆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已繳1,000元裁判費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玖拾元。

㈡提出被告個人戶籍謄本及商號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㈢請陳明訴之聲明一確認之訴之確認利益,以及是否是否為訴之聲明二所提給付之訴之範圍、效力所及。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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