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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19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紀文惠

上訴人
孫玉坤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光祥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貳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對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上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10,800,000元。
(二)對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上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900,000元。
(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共1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172,440 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619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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