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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7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722號

上訴人
莊雅婷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廢棄遭駁回部分,並就廢棄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肆佰壹拾壹元及遲延利息,故本件上訴人僅對壹拾貳萬柒仟肆佰壹拾壹元提起上訴。準此,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貳萬柒仟肆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722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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