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2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2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盡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慶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11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